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章程
(2020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银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省境内注册的各类金融机构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目标,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呼声要求,创建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银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银保监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368号亚东名座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江苏银保监局;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江苏银保监局,并做好江苏银保监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八)参与江苏银保监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范等方面的建议;
(九)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江苏银保监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十)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十一)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十二)组织开展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以及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江苏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愿意享有本会正式会员权利,履行本会正式会员义务;
(三)营业性机构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非营业性机构应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包括:
1.入会申请书,载明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承认本会章程、申请单位的名称和法定住所等内容;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批准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会员代表登记表》,包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总代表(首席代表)姓名及简历。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协会正式发文公告确认。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退会自由;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委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会员代表。代表若出现离任、调任或其他情况,不能出任代表时,由本单位相应继任者接任,并在一个月内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以及变动后的《会员代表登记表》。
一家单位会员只有一票表决权,由委派代表行使。委派代表因故不能行使表决权时,由其授权指定的其他人代为行使。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党组织
第十七条 协会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落实银保监会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工作部署;
(二) 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三) 研究讨论协会“三重一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依法履职;支持秘书处开展工作;
(四) 指导和检查协会秘书处及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加强对协会人事、财务等工作的管理监督;
(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协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六) 加强协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协会改革发展;
(七) 党组织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七)审议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
(八)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其他事项,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理事在当地和同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
(二)能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理事职务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该理事为常务理事的,一并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五)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
(七)审定行业自律制度;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九)选举罢免协会秘书长;
(十)审定协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审定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二)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三、六、八、十、十一项职责。秘书长和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若干名监事组成,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八)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工作;
(九)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十)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十一)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十二)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非专职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五条 因本会采取会长轮值制,经会长、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本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三年。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党组织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指导专业委员会工作;
(二)提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经党组织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经党组织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经党组织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经党组织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党组织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在银行业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1日第八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21年4月江苏省民政厅核准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