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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银行业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栏目: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8-31   浏览: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和江苏省银行业协会二届三次理事会议决定,设立江苏省银行业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加强各会员行之间在法律事务中的协作和联系,防范和化解金融业务法律风险,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维护各会员行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推动江苏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的工作机构,隶属于协会理事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职责:

(1)参与协会有关行业公约的拟定、审核工作及其它相关事务的法律审查,委派代表参加各专业委员会会议;

(2)分析研究会员单位在传统业务及金融产品创新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

(3)推进会员行之间的协作,整合会员行法律人力资源,对银行业务的管理制度和业务发展从法律角度提出建设性意见;

(4)组织研究解决本地区银行业务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及支援,规范业务竞争,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5)加强与司法执法部门的联系,密切与法律界的信息交流;组织开展研讨、交流工作、培训及普法教育工作、不定期举办专题业务讲座;

(6)组织会员单位之间以及国内外同行就银行法律事务问题的交流与合作;

(7)江苏省银行业协会交办的事项;

(8)金融监管部门交办、委托、授权的事项。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江苏省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推荐的人员组成。委员在任期内如工作发生变动由会员单位另行委派。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经委员会选举后由理事会决定,主任委员报民政部门备案。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对外代表江苏省银行业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发生离任等情况,由委员会补选产生。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理事长、秘书长、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有四名(含四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并至少有一项议案,也可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议的议案采用表决制(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委托代表参加。无故未参加会议的委员视为弃权,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委员,其资格自动免除。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公约,由江苏省银行业协会颁发。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多次协调仍不能解决的事项,提交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理事会解决。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根据不同业务性质,可选派部分会员单位组成临时专家组,负责调研、预案等具体事务的操作。

第十四条 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及各项活动,日常秘书工作委托协会秘书处全权办理。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本专业委员会有关决议、公约的行为,依照《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及有关实施办法进行处罚,并报银行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接受银行监管部门的指导,各种例会及专题研究均邀请其有关部门领导到会指导。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主管部门审核,由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