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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银行业协会国际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栏目:国际业务专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2-08-31   浏览: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设立江苏省银行业协会国际业务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依据有关法律、法则及央行和外管局有关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规范市场行为,协调行业关系,加强交流合作,倡导有序竞争,反映会员要求,促进江苏省银行业国际业务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的工作机构,隶属于协会理事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职责:

(1)审议、制定国际业务行业管理规则和国际业务公约;

(2)对过度竞争的突出问题进行协调、规范,并通过约定的方式由协会公布;

(3)组织开展调研活动,对国际业务的管理制度和业务发展进行论证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4)组织研究解决本地区国际业务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协调会员单位在国际业务中的纠纷,提供国际业务政策咨询及技术指导;

(5)督促会员银行认真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国际业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公约等,并对违规、违约行为检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6)组织开展研讨、培训工作以及国内外同行就国际业务发展问题的交流与合作;

(7)江苏省银行业协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8)金融监管部门交办、委托、授权的事项。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江苏省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推荐的人员组成。委员在任期内如工作发生变动由会员单位另行委派。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经委员会选举后由理事会决定,主任委员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对外代表江苏省银行业协会国际业务专业委员会。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发生离任等情况,由委员所在行重新推荐。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理事长、秘书长、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有四名(含四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并至少有一项议案,也可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公约由江苏省银行业协会颁发。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议的议案采用表决制(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委托代表参加。无故未参加会议的委员视为弃权,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委员,其资格自动免除。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多次协调仍不能解决的事项,提交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理事会解决。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根据不同业务性质,可选派部分会员单位组成临时专家组,负责调研、预案等具体事务的操作。

第十四条 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及各项活动,日常秘书工作委托协会秘书处全权办理。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本专业委员会有关决议、公约的行为,依照《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及有关实施办法进行处罚,并报银行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接受银行监管部门的指导,各种例会及专题研究均邀请其有关部门领导到会指导。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银行监管部门审核,由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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