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和江苏省银行业协会二届三次理事会议决定,设立江苏省银行业协会价格协调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依据有关法律、法则及各项金融政策,通过协调与自律,加强各会员行之间在自主定价服务产品价格协调过程中的协作和联系,规范行为竞争,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支持、推进会员单位的业务发展与创新,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各会员行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推动江苏金融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的工作机构,隶属于协会理事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职责:
(1)审议、制定银行自主定价服务产品价格协调事务的行业管理规则和约定;
(2)推进会员行之间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定期通报行业动态及信息,分析市场动态和风险,对银行自主定价服务产品价格协调事务的管理制度和业务发展进行论证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3)组织研究解决本地区银行自主定价服务产品价格协调事务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协调会员单位在银行衍生业务中的纠纷,维护会员单位的整体利益;
(4)组织开展研讨、交流工作、培训工作、不定期举办专题业务讲座推进产品创新;
(5)协助金融监管机关监督、检查会员银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手续费标准及本委员会会议决议、约定的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违约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6)组织会员单位加强与国内外同行及其它金融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就银行价格协调事务发展问题的交流与合作;
(7)江苏省银行业协会交办的事项;
(8)金融监管部门交办、委托、授权的事项。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江苏省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推荐的人员组成。委员在任期内如工作发生变动由会员单位另行委派。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经委员会选举后由理事会决定,主任委员报民政部门备案。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对外代表江苏省银行业协会价格协调专业委员会。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发生离任等情况,由委员所在行推荐产生。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有议题,可召开临时会议解决,经理事长、秘书长、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有四名(含四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并至少有一项议案,也可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议的议案采用表决制(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委托代表参加。无故未参加会议的委员视为弃权,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委员,其资格自动免除。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公约,由江苏省银行业协会颁发。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多次协调仍不能解决的事项,提交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理事会解决。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根据不同业务性质,可选派部分会员单位组成临时专家组,负责调研、预案等具体事务的操作。
第十四条 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及各项活动,日常秘书工作委托协会秘书处全权办理。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本专业委员会有关决议、公约的行为,依照《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及有关实施办法进行处罚,并报银行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接受银行监管部门的指导,各种例会及专题研究均邀请其有关部门领导到会指导。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主管部门审核,由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后实施。
上一篇: 江苏省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
下一篇: 江苏省银行业协会建立江苏从业人员流动信息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