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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栏目:银行卡业务专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2-08-31   浏览: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和江苏省银行业协会二届三次理事会议决定,设立江苏省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业务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依据有关法律、法则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通过协调自律,规范银行卡的行业竞争,营造良好的用卡环境,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银行卡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使银行卡更加方便、准确、快捷地为客户服务,推进江苏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的工作机构,隶属于公会理事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职责:

(1)审议、制定银行卡业务行业管理规则和银行卡业务公约;提出江苏地区银行卡商户回佣标准及有关费率标准及调整方案;

(2)组织开展调研活动,对银行卡业务的管理制度和业务发展进行论证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3)组织研究解决本地区银行卡业务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协调会员单位在银行卡业务中的纠纷,提供银行卡业务政策咨询及技术指导;

(4)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防范经营风险;

(5)协助金融监管机关监督、检查会员银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结算手续费率标准及银行卡委员会会议决议、公约的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违约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6)组织开展研讨、培训工作及国内外同行就银行卡业务发展问题的交流与合作;

(7)江苏省银行业协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8)金融监管部门交办、委托、授权的事项。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江苏省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推荐的人员组成。委员在任期内如工作发生变动由会员单位另行委派。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经委员会选举后由理事会决定,主任委员报民政部门备案。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外代表江苏省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业务专业委员会。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发生离任等情况,由委员所在行推荐产生。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理事长、秘书长、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有四名(含四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并至少有一项议案,也可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公约,由江苏省银行业协会颁发;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议的议案采用表决制(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委托代表参加。无故未参加会议的委员视为弃权,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委员,其资格自动免除。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多次协调仍不能解决的事项,提交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理事会解决。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根据不同业务性质,可选派部分会员单位组成临时专家组,负责调研、预案等具体事务的操作。

第十四条 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及各项活动,日常秘书工作委托公会秘书处全权办理。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本专业委员会有关决议、公约的行为,依照《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及有关实施办法进行处罚,并报银行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接受银行监管部门的指导,各种例会及专题研究均邀请其有关部门领导到会指导。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银行监管部门审核,由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后实施。